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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21〕32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发文日期:2021-04-26 | 生效日期:2021-04-26 |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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