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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1-06-16 | 生效日期:2021-07-01 |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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