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内容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 1988年 10月 12日 | [88]国税地字第 13号印发 | 全文 | 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修改 |
2 |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 | 1990年 6月 12日 | 国税函发[1990]609号 | 全文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 | 1997年 8月 8日 | 国税发[1997]124号 | 全文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 1998年 4月 17日 | 国税函[1998]241号 | 全文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2003年 10月 22日 | 国税函[2003]1158号 | 全文 |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 2004年 6月 23日 | 国税函[2004]817号 | 全文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 2005年 7月 28日 | 国税函[2005]745号 | 全文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2005年 10月 18日 | 国税函[2005]944号 | 全文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 11月 1日 | 国税函[2005]1019号 | 全文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 3月 14日 | 国税发[2006]35号 | 全文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6年 4月 24日 | 国税函[2006]373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 | 全文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 2006年 12月 20日 | 国税函[2006]1231号 | 全文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6年 12月 26日 | 国税发[2006]185号 | 全文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 1月 22日 | 国税函[2009]41号 | 全文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09年 2月 9日 | 国税发[2009]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公告修改 | 全文 |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 2009年 2月 17日 | 国税函[2009]72号 | 全文 |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 4月 22日 | 国税函[2009]203号 | 全文 |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 5月 25日 | 国税函[2009]271号 | 全文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2009年 7月 3日 | 国税函[2009]355号 | 全文 |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 2010年 4月 7日 | 国税函[2010]138号 | 全文 |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2016年 6月 22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 全文 | 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已废止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 2016年 9月 27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 | 全文 |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996年 9月 28日 | 国税发[1996]190号 | 废止《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2年 8月 26日 | 国税发[2002]109号 | 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 (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 第一条、第四条已废止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 2016 年8 月31 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