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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发文日期:2022-03-10 | 生效日期:2022-03-1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对《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医保局分配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医保局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监管局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三、将《办法》第四章修订为下达流程,第十一条修订为: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五、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
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22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省(区、市)2021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数-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1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省(区、市)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该省(区、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六、将《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
第十六条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2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X省(区、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省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示》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七、将《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
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6)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将《办法》第十八条修订为: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省(区、市)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所在省其他地区之间的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应同时写入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九、将《办法》第十九条修订为:
监管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对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12月底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请示》中提出的特殊事项进行核实,逐步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监管局审核以非现场审核为主,必要时可抽取部分统筹地区开展现场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监管局可在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监管局应提前介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的省内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对其比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比对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写入审核报告。监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监管局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送两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参保人数(有无重复参保、虚报和多报参保人数以及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及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审核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监管局受财政部委托实施绩效评价的,还应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doc
附表2-6.xlsx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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