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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22-09-27 | 生效日期:2022-09-27 |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贸函[2022]479号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重庆市、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在深入总结前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决定新设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市场名单
1.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
2.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
3.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
4.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
5.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
6.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
7.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
8.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场
三、实施要求
(一)请试点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组织、指导、督查和监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近期,请抓紧指导试点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请要求试点市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发展,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尽快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二是加强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必要条件。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应及时向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管理部门反馈。
三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监管所需的软硬件建设,理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监管流程,保障试点尽快落地见效。
四是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并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
五是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四、管理政策
(一)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范围(见附件)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分类管理。具体操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执行。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货物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采购商品主要出口市场国际贸易技术措施的研究。
(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
(五)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六)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七)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当地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八)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加强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
(九)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十)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管理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部门将按照试点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各试点成果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试点总体要求、监管标准和效果不佳的市场及时终止试点。
(二)有关部门将深入调查研究,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情况、政策诉求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本着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的原则,指导和帮助试点市场切实解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断发展和完善。
附件: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
一、《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五、《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六、《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七、《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八、《兴奋剂目录》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十、《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一、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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