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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沪财发〔2022〕6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税务局 | |
发文日期:2022-10-12 | 生效日期:2022-10-12 |
文号:沪财发〔2022〕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2-10-12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等相关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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