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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4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3-02-21 | 生效日期:2023-02-21 |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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