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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23-02-12 | 生效日期:2023-02-12 |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办安管函〔2023〕35号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出口管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加快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提升出口管制治理效能,规范和促进合规贸易,防范和应对风险挑战,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出口管制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出口管制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熟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准确判别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以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向商务部申请许可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判别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三、严格履行许可程序,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认真指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严格按照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未经许可,出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口两用物项,不得超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不得出口禁止出口的物项。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确需改变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四、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主动识别敏感用户、敏感用途等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提升对境外实体非法采购的警惕性,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及时提醒相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五、实施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便利和促进合规贸易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可以依照其申请,对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鼓励扩大合规贸易。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两用物项许可申请、审核、签发、通关等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六、强化出口管制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发现有关行为存在违法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出口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商务部可依法酌情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商务部通知,相关出口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确需出口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申请许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督促和指导。
七、加强组织落实,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诉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要在引导辖区内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下更大功夫,鼓励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便利措施,积极防范化解贸易风险。对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了解、及时研究、尽力帮助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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