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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3-05-11 | 生效日期:2023-05-11 |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内地与澳门海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A级认可经济营运商为互认的AEO企业,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内地与澳门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进出口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内地AEO企业向澳门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内地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门进口商,由其按照澳门海关规定申报,澳门海关确认内地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内地企业自澳门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澳门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地区代码(MO)+9位数字”,例如“MO123456789”。内地海关确认澳门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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