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3-08-29 | 生效日期:2023-08-29 |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Copyright © 2008-2024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