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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3-10-20 | 生效日期:2023-10-20 |
【发布日期】2023-10-20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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