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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23-12-21 | 生效日期:2023-12-21 |
【发布日期】2023-12-21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附件下载: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pdf
【发布日期】2023-12-06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420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93个税目、“受惠国2LD2”的191个税目,共计8804个税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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