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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验收通过名单的通知【商建函[2023]665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建函[2023]665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23-12-19 | 生效日期:2023-12-19 |
【发布日期】2023-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2021年8月,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评估验收的通知》(商办建函〔2023〕394号)要求,经试点单位申请、地方评估验收和社会公示,确定14个试点城市和72家试点企业验收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验收通过名单.doc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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