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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3-12-21 | 生效日期:2023-12-21 |
【发布日期】2023-12-21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二、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
(二)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三、区内直转前,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
四、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区内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五、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后,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对应的核放单,并在报关单和核放单“备注”填写“区内直转”。
六、企业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
七、货物验放时需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
八、办结海关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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