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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01-03 生效日期:2024-01-03
 

【发布日期】2024-01-03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且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极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极简”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

二、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涉及监管证件管理或者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次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次简”方式申报《备案清单》。

三、申报地海关不为“横琴海关”,运输方式不为“公路运输”,需出具检验检疫证单的免税、保税货物,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申报的保税货物以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均不适用简化申报。

四、上述“极简”和“次简”申报要求见附件。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选择简化申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备案清单》。

本公告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

简化申报要求

对海关实行简化申报备案管理的免税、保税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选择“极简”或者“次简”方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一、填报栏目

(一)“极简”方式需填报栏目。

境内收发货人、进境日期(出境日期自动生成)、备案号、境外收发货人、航次号、提运单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千克)、净重(千克)、成交方式、随附单证及编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申报单位等28个栏目。

(二)“次简”方式需填报栏目。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极简”申报方式需填报栏目的基础上,还需填报许可证号、启运港、经停港/指运港、货物存放地点等4个栏目。

二、填报要求

(一)单价栏目填报要求。

进境货物单价,按照同一项号下进境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费用或价值之和的单位价格填报。

出境货物单价,按照同一项号下出境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费用或价值之和的单位价格填报。

(二)总价栏目填报要求。

进境货物总价,按照同一项号下进境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费用或价值之总和填报。

出境货物总价,按照同一项号下出境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费用或价值之总和填报。

(三)其他栏目填报要求。

其他栏目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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